汇总 | 工伤保险待遇详解

来源:壹加叁HR法律风险管理知识库作者:日期:2016-08-17

【壹加叁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知识库第537期】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成都市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6元计发。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成都市标准:工伤职工需要到成都市外就医治疗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乘坐长途汽车、火(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或根据伤病情需要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使用救护车、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的,本人交通费用据实报销。工伤职工往来旅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0元计发,包干使用。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成都市标准:工伤职工需人员护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并承担护送护理人员相关费用。

(八)一级至四伤残待遇

1、标准:

①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6年的上度年的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31195元*20倍=62390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

工伤鉴定为五、六级的,以四川为例,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八条一款之规定:

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现《工伤保险条例》,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那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如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那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工伤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以四川为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条三款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如工伤职工离退休在五年以内的,以四川为例,相关工伤待遇将会减少,具体根据四川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第十三条之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

工伤职工本人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工伤职工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5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得知,2015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480元,那么月平均工资则为4790。

  等级

类别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医疗

67060

57480

47900

38320

28740

19160

就业

287400

229920

124540

86620

47900

28740

小计

354460

284700

172440

124840

76640

47900










三、主要参考:

  • 《社会保险法》

  • 《工伤保险条例》

  • 《因工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 42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 [2011]28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 《关于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1号)

  • 《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成府函[2011] 112号)

  •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32号)

  •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成劳社发〔2005〕74号)

  • 《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成劳社发〔2005〕75号)

  • 《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成劳社办〔2007〕300号)

整理人:卢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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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礼强  律师 律师

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AACTP国际注册培训师

Ø擅长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以及以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为主的公司民商事法律事务等;

Ø四川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Ø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理事;

Ø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座机号码:028-85136731

·电子邮件:455842597@qq.com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9号楼2单元21楼【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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