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审工作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县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方便广大职工就近购药就医,根据《千阳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及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规划,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增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增设数量及分布情况
2016年度拟增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5家、门诊医疗机构1家、经营主体变更需重新评审2家。具体分布情况:①宝平路沿线3家(含东海路1家);②西大街(原西关市场以西)需重新评审1家;③东大街3家(新增零售药店1家、门诊医疗机构1家、需重新评审1家);④南关路1家。
二、评审对象
凡在增设和重新评审区域内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零售药店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门诊医疗机构,均可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评审。
三、评审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门诊医疗机构应具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2、配备1名以上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零售药店应配备1名以上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门诊医疗机构配备1名以上且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经历5年以上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医师和1名以上注册到时本单位的执业药师,有中医药服务的门诊医疗机构还须配备1名以上执业中药师。
3、经营的药品品种应达到《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品种的50%以上。
4、零售药店营业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最低不得低于标准的30%。
5、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申报材料
1、零售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门诊医疗机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从业人员。
(1)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岗位及职务,从事药品经营工作年限等内容;
(2)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件及复印件。
4、资格证明。
(1)驻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驻店执业医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使用权或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药品品种。经营的《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品种目录。
7、申请报告。包括零售药店地理位置、开办时间、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药品种类、经营情况、服务对象人数等基本情况。
8、申请表。填写《宝鸡市医保零售药店申请表》。
9、其它相关材料。员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专职医保管理及经办人员花名册等。
五、评审程序及时间要求
1、公告。2016年6月1日至6月7日为公告期。公告期间,有意向的零售药店可到县市民中心服务大厅医保窗口或三楼313室咨询。
2、申请。6月8日至6月14日。具备评审条件、愿意承担医保协议服务的零售药店,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向县人社局书面报送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相关材料。
3、审核。6月15日至6月17日。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审核结束后,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单位应当在3天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对已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单位,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办公室进行实地考察。
4、评审。6月18日至6月24日。县基本医疗定点单位管理办公室根据实地考察情况组织评审,评审工作采取量化打分的形式进行。得分标准主要包括实际考察得分(40分)、职能监管部门介绍得分(40分)、评审组评议得分(20分)三大部分组成,并对申请单位部分指标超出评审标准的项目实行加分。按照申请单位最终得分从高到低的原则初步确定零售药店。得分低于79分的,不列为医保定点机构。申请单位得分相同,开业早的优先。
5、公示。对评审确定的拟定点单位,经县人社局审核研究后,在县城主要街道、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6、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社局备案,并在市、县人社局门户网站和市医保处网站向社会公布。
7、结算。对确定为医保零售药店的单位,颁发统一制作的“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标牌,签订服务协议,办理刷卡机具事宜。
六、其他事项
公告中所指的零售药店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零售药店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门诊医疗机构。
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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