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坛特哥
校稿|王亚茹
编辑|黄雯
在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了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构建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客多方协同的新型创业创新机制。这就是“四众模式”。该模式是希望让更多人参与进来、富裕起来。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新的时代带来新的机遇,新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对于法律人,尤其是劳动法律师,应该清楚知道“大众创业与万众创新”必然带来新的理念、新的商业及产业模式的改变,随之而来的也是”人”与“企业”关系的变化。笔者现就律师如何为“众包模式”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法律服务进行浅析如下。
最原始的众包就是古时候官府为了捉拿犯人而发布的悬赏通告,利用赏金刺激民众举报罪犯,将捉拿犯人这件事包给了所有人;而最普遍的众包则是企业需要通过网络向社会大众征集广告词或者logo设计方案。2006年6月,美国《连线》杂志记者杰夫·豪(Jeff Howe)最早提出“众包”(crowdsourcing)概念,他认为“众包”的定义是: “一个公司或机构把过去由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而且通常是大型的)大众网络的做法。众包的任务通常由个人来承担,但如果涉及到需要多人协作完成的任务,也有可能以依靠开源的个体生产的形式出现”。这其实就是发布问题及招募解决方案,简而言之就是“悬赏解决问题模式”,比如国内2005年由重庆人朱明跃创办的“猪八戒网”。目前,“众包”从创新设计领域切入,已经成为华尔街青睐的最新商业模式,被视为将掀起下一轮互联网高潮,成为颠覆传统企业的创新模式。传统的企业运营模式,企业需要招聘各路兵马,闭门造“车”后进行销售。这种模式可能会吃力不讨好,所造之“车”不讨喜。或者即使淘喜,但已在前期调研、市场摸底方面耗费巨额成本。而在众包模式下,企业摇身一变成为发包人,其通过在本公司网站,或其他网络平台上上直接以悬赏的方式吸引众多网民来参与解决问题,企业仅向贡献者付少量报酬。以此种方式解决问题,成本大幅下降,方案却是最优,所造之“车”销量最优。为便于理解众包模式下的人力资源状态,暂以Made.com公司为例。
Made.com公司就是成功使用电子商务众包模式的公司之一。这个创办于2010年的家具电子商务网站,成立不到一年,即获得首轮250万英镑的投资;2012年1月,获得B轮融资,金额达600万英镑。与传统的网络销售不同,Made.com从不展示和制造已经生产好的产品,而是将未生产的设计图贴在网上由顾客投票,最受欢迎的产品才会进入“代生产”的行列。其成功地去掉批发商和零售商两个环节,厂价直销可以使消费者享受到绝对低价。因此,Made.com上家具的销售价格大约比市场价低了50%至80%,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直接从厂家买到心仪家具。在整个商业结构中,最重要的环节在于设计。
Made.com并没有自己的设计团队和工厂,而是负责搭建一个虚拟平台,让优秀的设计师提交其设计作品,被选中的作品才会交给家具生产厂家生产。而在Made.com的设计平台上,这些设计师同公司签订合同,根据产品的顾客认可度获得酬劳,一旦自己的设计被量产,他们便可以获得约定酬劳。在这样的众包模式创业故事里,涉及各方分别为:企业(发包人)、中介机构(网络平台)、接包人(威客)、消费者,如图所示:发包人---中介机构(网络)--- 接包人(威客)---- 制造人--- 用户
(企业) (发包人) (企业)
中介机构(网络平台)通常是企业自己设立的网络平台,也可能是第三方平台。
接包人(威客)通常是设计,或提供创意与方案的人,多为自然人。
制造人(企业)通常是企业,或者从事外包业务的企业。
生产运营模式的改变,必将带来人员的调整变化,人力资源状态也随机发生变化。笔者认为,由于众包模式带来的核心转变发生在智力成果的创造环节,这势必导致从事研发、商业策划的人员与企业(发包人)不再建立传统的劳动关系。为降低运营成本,企业(发包人)可能是一人公司,可能是个体工商户,也可能是合伙企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样的企业(发包人)一定不是人员密集型企业。
中介机构是一个虚拟平台,其主要承担中介的职能。接包人通过中介网络平台与发包人建立商业合作关系。其中,已看不到传统的劳动关系。当创意或智力成果在企业(发包人)确定之后,仍然需要进入生产制造环节。众包模式下,企业(发包人)为降低成本,可能会选择以外包方式解决生产制造。当然在初期,尤其传统企业基本还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时,多数企业还会选择自己从事生产。此时,其与内部生产人员依然保留劳动关系。而选择接受外包任务的企业与其内部员工,也保留传统的劳动关系。
因此,众包模式下的人力资源状态将是传统与创新结合的复合型状态。
三、律师如何为众包模式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法律服务众包模式颠覆了传统的商业模式,也颠覆了传统的用工模式,这也对人力资源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因为“人”的权益保障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包人(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 劳动合同关系 -----接包人(威客) 委托设计合同关系(雇佣协议)发包人(企业)与其管理人员及员工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中介机构(网络平台)为发包人自己设立,则其与中介机构的员工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中介机构(网络平台)为第三方,则发包人(企业)与中介机构应当是居间合同关系;发包人(企业)与接包人(威客)之间基于为发包人(企业)拟开发产品的设计进行委托,因此二者之间建立的是委托设计合同关系;至于发包人(企业)在最终设计方案确定后进行生产环节,如果其采取外包的方式,则其与制造人之间形成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如果发包人(企业)自行组织生产,则其与内部员工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二)律师如何为众包模式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法律服务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们不妨从上述法律关系入手,研究在众包模式下,劳动法律师将面临的法律服务。新的创新模式,将可能带来发包人(企业)的大幅减员,而从事产品研发、销售的人员则可能成为主要裁减对象。作为律师,将会为发包人(企业),或者被裁减员工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A、对委托人人力资源现状进行尽职调查,为发包人(企业)裁减人员提供法律意见;其中,重点了解裁减发包人(企业)与员工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B、草拟员工安置补偿方案,并帮助、指导企业通过民主程序确定方案,完成公示;D、受托代理发包人(企业)与员工进行仲裁或诉讼活动;E、受托为发包人(企业)草拟其与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接包人(威客)的相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F、受托为发包人(企业)拟定“威客奖励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股权激励(前提为长期为发包人提供方案,且方案为其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等内容;B、受托对发包人(企业)的员工补偿安置方案的制订程序进行监督,并代为提出书面异议;C、受托代为员工与发包人(企业)协商具体安置补偿方案;D、受托代理员工与发包人(企业)进行仲裁或诉讼活动;2、为发包人(企业)与中介机构(网络平台)合作中涉及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法律服务如中介机构(网络平台)为发包人(企业)自有平台,律师将为其草拟符合行业及企业特点,且合法有效《劳动合同书》;审核、制订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方案、岗位职责及各类人力资源管理所需表单;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如中介机构(网络平台)为第三方,除了草拟、审核合作合同以外,还需代为要求该中介机构(网络平台)对其人力资源管理无法律障碍出具书面承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如何保障接包人(威客)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尚有待完善,尤其接包人(威客)如果作为自由职业者,其社会保险待遇、知识成果的法律保护等等都成为关注的问题。自由职业者目前按照规定只能参加和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余的保险,如遇生育、失业、工作中伤亡如何保障其基本权益,是立法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上,由于接包人(威客)可能同时为不同的发包人(企业)提供服务或方案,如其在为发包人(企业)提供工作中发生伤亡时,极有可能会遭遇各委托方相互推卸责任,因而导致权益受损。
除此之外,由于发包人(企业)可能因此大获盈利,但却只给威客提供微薄的报酬甚至分文不给。比如戴尔公司给为它提供创意的客户的奖励只是一支圆珠笔,这显然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如果职业威客们的收入无法达到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又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其作为提供劳动的人之基本权益靠什么予以保障?!
如果律师作为接包人(威客)的代理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应为其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代为草拟、审核《委托合同》、《雇佣协议》等相关文件;除商业权益的保护以外,尤其应注重保护:接包人(威客)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权益,比如接受委托事务工作中的人身保险产生的责任分担条款等;接包人(威客)所创造的劳动价值权益等。(3)代为审查发包人(企业)的奖励方案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并提出法律意见;(4)在接包人(威客)在为发包人(企业)提供设计或方案中,其人身及财产权益受损,代为与相关方协商,并代为诉讼;4、与制造人(第三方)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如以外包方式将产品加工生产交由第三方完成,律师除了草拟、审核商业合作合同外,还需代为要求该制造人对其人力资源管理无法律障碍出具书面承诺。5、发包人(企业)与内部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劳动关系提供法律服务(1)草拟符合行业及企业特点,且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书》;(2)审核、制订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方案、岗位职责及各类人力资源管理所需表单;(3)审核、草拟《竞业限制协议书》、《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