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
专业技术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主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管。[1-3]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人社部按照国务院部署,牵头开展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从2014年起,已报请国务院分五批取消272项职业资格,总量减少44%,超额完成本届政府确定的减少1/3职业资格的目标。这标志着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初步实现了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基本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未经批准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基本取消。
全国联网证书查询范围仅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涵盖全国统考和社会化鉴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查询职业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增补本中公布的职业相匹配,不包含其它部委、行业、企业颁发的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解析
一、项目背景
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数据库项目业务范围包括:国家职业分类、国家职业标准、国家题库、组织实施机构、资格证书查询、质量监督、政策发文、法律法规等。尤其是在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行业鉴定所站、企业内鉴定试点、已注册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标准、国家题库等方面提供了较为完整的信息公示服务。
二、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数据库功能架构
三、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数据库系统简介
+ 基础资源信息平台
1、职业分类:目录中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增补本全部信息。该目录下可以按照职业分类的大类-中类-小类-细类逐一检索职业信息。细类中可查询到该职业在职业分类大典中的详细描述。
2、新职业:目录下可以查询职业大典增补本中的77个新职业,以及劳动部定期向社会发布的新职业信息。查询到新职业详细信息后,还可以继续查询该职业的职业标准详细信息以及批准鉴定该职业的鉴定所站详细信息。
3、职业/工种(资格)标准:目录中可以查询已颁布标准的职业以及相关政策批文。查询到职业标准详细信息后,还可以继续查询批准鉴定该职业的鉴定所站详细信息。
4、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目录下可以查询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的详细信息,查询到职业详细信息后,还可以继续查询该职业的职业标准详细信息以及批准鉴定该职业的鉴定所站详细信息。
5、全国统考职业:该目录下公示了当年全国统考的职业。查询到职业详细信息后,还可以继续查询该职业的职业标准详细信息以及批准鉴定该职业的鉴定所站详细信息。
6、院校鉴定职业与专业:该目录下可以查询3个大类专业的12个细类。查询到职业详细信息后,还可以继续查询该职业的职业标准详细信息以及批准鉴定该职业的鉴定所站详细信息。
7、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该目录下可以查询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详细信息、允许鉴定该职业的鉴定机构信息以及相关政策批文等信息。
8、已注册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该目录下收集了14个已注册国外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可以查询已注册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中方合作机构、外方考试机构、注册时间、证书等级以及相关政策批文等信息。
+ 质量督导管理信息平台
质量督导管理信息平台主要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红黑榜公示信息以及质量通报信息,同时,为各级鉴定管理机构、鉴定实施机构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人员提供全方位、全流程质量控制信息和监督反馈机制。从而维护了职业资格鉴定的权威性。加强了上级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力度,保证了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公平、公开。
+ 证书查询查伪平台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查伪平台是为全社会提供的查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和校验证书真伪的公众服务,是提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质量的有力工具。可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发放的证书查询,和地方、行业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链接。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将各个时期、各个类型的业务文件进行了分类管理,为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提供了更有效更快捷的方式。发文库支持按发文类型、发文单位检索快速查询方式,同时也可以通过关键字、发文年份、发文号进行高级查询。
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年12月30日15:13 来源:www.cpta.com.cn 手机看新闻
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月17日 人职发[1995]6号)
现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可请告我部职称司。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60号)和《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五条 从业资格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认从业资格:
(一)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见习一年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三)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第六条从业资格确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执业资格
第七条 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
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另行规定。
第八条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组织进行。第九条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并组织考前培训和对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培训要坚持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参与考试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第十二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审定命题;确定合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四章 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可作为求职、就业的凭证和从事特定专业的法定注册凭证。
第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
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第五章 注 册
第十七条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业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注册,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请执业资格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并能坚持在相应的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条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必须由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及工作规范,并负责检查监督关键岗位的执业人员上岗及执业情况,对违反岗位工作规范者要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对已在须由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取得执业资格者,必须调离关键岗位。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执业资格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考试和考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鉴定认为水平相当,经批准确认,可视为执业资格。第二十六条实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组织该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并把取得执业资格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第二十七条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培训、发证、注册等工作费用的收取,必须经当地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核准。严禁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蓝源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