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童工发生“工伤”该如何赔偿?

来源:云南昆明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律师作者:日期: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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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小李今年刚满14周岁,从安徽老家来宁波北仑务工。在一次次招工面试中,小李发现一旦报出真实年龄就被用工单位拒之门外。为了尽快找到工作,小李在看到一家制造公司的招工启事后,借用了比其大4 岁的哥哥的身份证前去面试,结果如愿当了名操作工。公司和小李签订了劳动合同,用小李提供的身份证缴纳了社会保险。一切似乎都挺顺利,直到小李在一次工作中被机器压伤了手指。公司在申请工伤保险理赔过程中,社保部门意外发现当初的被保险主体与现实际受伤人并非同一人,因而拒绝理赔。小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院,但公司亦一肚子苦水,社保部门不予理赔,难道全部的赔偿款都要由公司自掏腰包吗?

  法官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是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称的童工,公司招用小李的行为从客观上来说已经构成了非法用工。小李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该事实与小李隐瞒年龄或身份这一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公司仍因就此次伤害向小李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招工时已完成了对小李身份的初步审查义务,且缴纳了社会保险,若非小李故意隐瞒身份,部分赔偿款项完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得以理赔。若现将该部分赔偿义务强行附加于公司,未免对公司太不公平,无形中也加重了公司的用工成本。而事实上,小李冒用他人证件的过错行为才是导致社保部门拒赔的直接原因,小李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也是对他冒用他人身份这一不诚信行为的一种惩戒。因此,法院认为,在此类非法用工情形中,若用人单位已为被冒用人缴纳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在招人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的,则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应从赔偿款项中予以扣除。但本来就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用人单位仍应赔偿。如果用人单位并未缴纳工伤保险,单位应承担全部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法院在此亦想给用工双方一些提醒。对于公司来说,入职时对劳动者的身份资格审查必不可少,即使没有条件去相关部门作具体实质性核实,亦应完成初步审查,包括核对身份证件与应聘者信息是否相符,应聘者年龄是否明显与其所称年龄不符等。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既是用工单位的义务,也是在事故发生时的一种自我保护。最后,用工单位还应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为劳动者提供合法合规的安全保护和工作条件,保障劳动者安全的工作环境。而对于劳动者而言,特别是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即使当初你们隐瞒身份被招用入职,若发生意外事故,你们终究要对自己这一故意隐瞒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且未成年人无论在身体上或是心理上都相对发育不成熟,过早地投入体力劳动对其身心发展必然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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