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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政府办8月31日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对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从2017统筹年度起,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80元/人·年(人均缴费提高20元/人·年);
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310元/人·年(人均缴费提高20元/人·年)。
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不变,即在校大中专学生、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20元/人·年;
其他非从业人员筹资标准为60元/人·年。
为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障问题,在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普惠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困难人群参保的政府补助标准,减轻个人缴费负担。
对困难人群参保时个人缴费标准提高的部分由县(区)依据城市医疗救助、残疾人帮扶等相关政策规定,在其相应的资金中予以资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补足。
从2017统筹年度起,困难人群个人缴费规定如下:
1.持有《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
2.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含普通中小学的在校学生,下同),个人不缴费。
3.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或残疾的在校大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
1.持有《低保证》的三无对象、重点困难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低保对象,以及持有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2.持有《低保证》的一般困难、临时困难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低保对象,个人缴纳80元(含补充医疗保险10元)。其中,持有《残疾证》的一般困难、临时困难家庭低保对象,个人缴纳30元(含补充医疗保险10元)。
3.持有《残疾证》的普通残疾人个人缴纳92元(含补充医疗保险12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176元(含补充医疗保险26元)。
5.具有攀枝花市城市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或非父母双亡但事实无父母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含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额由县(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或县(区)财政予以解决。
住院治疗(含门诊治疗视同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提高10%(不包括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险),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攀办函〔2015〕171号)的规定,主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为440元/人·月,全市参加居民医保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特殊补助的家庭成员,均按人均收入不足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880元/人·月)执行。
本通知中个人参保缴费规定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规定另文下发。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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