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支付准则

来源:中豪劳动法研究中心作者:日期:2016-07-07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既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也牵涉到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的费用承担问题。中豪劳动法研究中心刘文治律师整理归纳了一些主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基本支付准则,以飨读者。


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就近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因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

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护理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


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5-6级(保留劳动关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不能安排工作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离职)


7-10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离职)


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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