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规定通知

来源:阜新医保作者:日期: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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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医疗保险缴费要求通知如下:

1、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或每季度首月25日前缴纳当月或当季度医疗保险费。

2、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自欠缴之日起,至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待补齐欠缴数额及滞纳金后,从补缴保费次月起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阜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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