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沈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6〕93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和《关于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6〕1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
对符合辽人社〔2016〕176号规定并满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类型的职工,其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经办程序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先行支付,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先行支付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具体提交的材料要求、支付项目和经办程序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政策另行确定。
三、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
(一)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能够确定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用人单位或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职工已经从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处获得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职工拒不退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