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鲁某去年到某装饰公司做设计师,至今已有1 年时间了,
此前她在另两家公司累计工作过10 年。今年暑假期间鲁某想带孩子出去旅游,于是向公司申请休当年的10 天带薪年休假。 公司负责人称她刚到公司不久,还不够享受10 天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只能准许休5 天的年休假。 那么,
单位的说法对吗?解析 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为10 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
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结论 鲁某先后在3 个单位工作,累计工作时间已达11 年,因此,
只要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已在此前的另两个单位工作满10 年时间,就可依法享有10 天的带薪年休假。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