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几个要点 | 人力资源法律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作者:日期:201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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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2、是否在试用期间。


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对是否合格的认定。


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看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做出描述;二是看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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