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多少?
现在人员跨省流动很多,跨省流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最终养老在哪里办理退休呢?小编今天就给大家解释下,流动人员到底在哪里可以办理退休:
根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
社保缴满15年是否就可以“停缴”?社保缴满15年是不是就可以“停缴”,并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了?这是不少市民心中的疑问。针对缴纳社保这一问题,社保局给出的答复是,养老保险缴满15年是领取待遇的最低标准,且缴费年数将影响到以后领取待遇的水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后首次计发的养老金水平就会越高。
缴费时间和基数决定养老金水平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缴满15年是领取待遇的最低标准,不满15年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其基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挂 钩”。达到法定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
也就是说,首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参保人累计缴费月数、缴费工资和退休当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账户总金额等因素确定。
多个城市均有缴费 该如何享受待遇
比如:东莞是座外来人口人数远大于户籍人口的城市,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在多个城市都有社保缴费记录。当他们面临退休时,该在何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又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劳动者在多个城市都有缴存社保的,以劳动者养老保险缴存满10年的地方为领取地;如果劳动者在最后一个参保地缴费没有满10年,那么以上一个满10年的为待遇领取地;如果每个缴费地都没有满10年,那么以户籍地为领取地。确定了养老保险领取地以后,劳动者就可以把其它地方的养老保险转移到待遇领取地,合并计算缴存年限。如果符合缴费年限,就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答:《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凡是未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省有关政策将参保范围进一步明确为: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另外,民办学校、医院及社会团体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中非正式编制人员,可由单位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哪些单位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凡是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用工单位均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市级以上工商管理或有关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须在我经办处立户参保。在市级以下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须在所属区、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另外,我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地税征收,即由各级地税部门统一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所以参保单位应在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后的15日之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登记手续。
3、单位及职工怎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收代缴,随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提供给地税部门,企业须于每月报税期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非全日制用工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其中12%计入养老统筹,8%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各级人才中心或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
4、如何建立职工个人账户?
答: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规定,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在职职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1996年1月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6年以前职工个人的缴费连同利息均记人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从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建立。从2006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由职工个人缴费及利息构成。
5、职工调动、中断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职工工作调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因上学、失业、患病等原因中断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再就业后,可将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参保;中断劳动关系后灵活就业的,可以将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人才或职介机构,以个人身份参保,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与转移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职工死亡或出国定居,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可以依法由继承人全额继承;职工出国定居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
职工死亡或出国定居,由其所在单位持死亡证明或出国定居的证明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事宜。
7、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保职工退休后可享受如下待遇: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2、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3、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发给。4、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8、国家对职工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对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❶ 、正常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城镇)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农民身份的女工人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退休;
❷ 、特殊工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
❸ 、病退。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可以退休;
另外,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但未到达退休年龄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
9、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就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为职工的缴费年限。
10、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❶ 、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符合退职条件;❷ 、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❸ 、依法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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