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不究过错原则
工伤保险补偿不究过错原则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补偿工伤受害人时,不追究雇主的过错,也不追究受害人的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种故意和过失只要属于职业劳动行为,故雇员的这种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都应纳入工伤补偿的范围,当然,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将特殊情形的故意排出于工伤补偿的范围之外,如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2.倾斜于受害人的原则
工伤保险补偿倾斜于受害人的原则是由工伤保险法的性质决定的,工伤保险法属于社会法,社会法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为其法律精神,工伤保险补偿倾斜于受害人的原则正是社会法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在工伤认定中,存在工伤认定的法定范围并不能完全列举所有情况,产生认定与不认定的争议,同时也存在着补多与补少的争议,这些问题的解决多需要运用这一原则,保护受害人的原则。
3.补偿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当事人按照侵权行为法所得到的经济补偿可能会远远高于工伤保险补偿,但是,这种赔偿是建立在“平等、等价、有偿”的规则之下的。当事人从侵权诉讼中获得赔偿后与侵权人再无干系,而工伤保险补偿不以受害人的人身为对价,实施全面补偿,宗旨在于维护受害人或其亲属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4.工伤保险补偿与雇主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当前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局限,还不能在非故意侵权领域以社会保障法代替侵权行为法。例如,对于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等单位,其工伤职工只能适用雇主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