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我看到东河区社保的微信上发来的消息,说能补费了,这次补费标准是什么?到底是怎么补法?”
这位安大姐在东河区社会保险中心二楼业务大厅,咨询关于如何补缴断档的养老保险费这个问题已经很多次啦。
李大姐,1966年7月出生,按照法定退休年龄,安大姐正好是2016年7月到龄退休。李大姐已经按照申报要求提前一个月在东河社保中心的退休申报科进行退休申报,但由于前些年工作不稳定,连续换了好几家单位打工,导致从2010年起,就没有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在申报退休时需要补缴断档的养老保险费时,被工作人员告知目前暂停办理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的相关业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断档的标准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缴费比例百分之20后在乘以需要补费的月数。也就是说根据6号文件,补缴基数从原来的按照历年缴费基数变成了用补缴时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未交费基数,像李女士这种情况,需要以2015年缴费基数为准,4823*20%=964.6元,这是每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安女士从2010年1月起至2016年6月共需补缴964.6*12*6+964.6*7=76203.4元,7万多元的补缴额,对于安女士这样的贫困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当工作人员把这一补缴标准详细地解释给安大姐时,安大姐不禁失声痛哭起来。工作人员不断地安抚安大姐的情绪,并告诉安大姐,现在虽然补缴文件已经下发,但还没有接到可以办理补费业务的通知,因此,请安大姐再等一等。
就东河区而言,目前仍存在很多像李大姐这种到龄需退休补费的情况,东河区社会保险中心也已经将此种情况上报,等待补缴问题的进一步落实。
2016年9月18日,东河区社会保险中心接到了市社保转发的自治区人社厅《关于执行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复函中明确规定将2016年和2017年设定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根据原来的历年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用。过渡期结束后(2018年1月日后),凡是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将严格按照《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规定执行,补缴费用按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缴费比例百分之20后在乘以需要补费的月数。
从10月18日起,东河区社保中心开始办理补缴2015年底之前的企业养老保险欠费业务。当工作人员把这一消息告诉前来咨询的安大姐时,安大姐高兴地笑出声来。根据这一《复函》要求,安大姐从从2010年1月起至2016年6月,共6年7个月,需根据从2010年起每一年的缴费基数为准,逐年核算当年的补费金额,共需补缴44842.93元,相比之前7万多元的补缴额,少了31360.47元,对于安女士这样的贫困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极大地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
东河区社保中心温馨提示大家,凡是需要补缴欠费的,参保人员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在今明两年补缴欠缴为好。从2018年元月起,凡是需要补缴欠费的参保人,将按自治区6号文件新标准收缴欠费,补缴费用将提高。
东河区社会保险中心的工作人员也提醒缴费群众,请大家不要着急、扎堆前来办理补缴业务,以免产生排长队、拥挤等情况的发生。同时,东河区社会保险中心也已经增开窗口,增设引领人员,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疏导,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人群拥挤,现场秩序混乱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