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订阅哦 案例 陈某等人原为某电力线材公司的员工。2013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产停工。2016年3月,公司通知员工,公司因经营困难,已停业3年多,且无恢复生产可能,无法存续,决定解散,请员工于2016年4月10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4月25日,该公司又告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将依法给予员工经济补偿。5月13日,因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陈某等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权威分析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不同于赔偿金,不是一种惩罚手段。 《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劳动合同期满,满足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法定情形。根据该法条,本案中,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规定了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解散,属于法定的合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非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故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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