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告

来源:广东祥和作者:日期:2016-10-14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告


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861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上调至2906元,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所属期为2016年7月、8月和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补缴差额,具体补缴方案将另行公布。

二、由于基数调整,部分缴费人应缴社保费金额调高,所以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三、佛山网报系统及地税前台自即日起恢复办理社保业务。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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