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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具体如何修订,根本还在于能否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方面,充分发挥公积金的“公积”作用,有效帮助普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另一方面,有效避免公积金缴存“放大收入差距”。作为“五险一金”中的“一金”,此次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究竟有哪些惠及百姓的亮点不可不知?
亮点一避免出现天价公积金
现状近些年公积金条例公平性受到质疑最多的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同,公积金缴纳金额甚至会有几十倍的差距。原条例中对缴存底线和上限只是原则规定,并不强制,导致公积金缴存差距悬殊。
条例修订此次修订的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19、20条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亮点二扩大缴存覆盖面,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
现状据悉,财政供养人口以及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全覆盖,但个体私营企业缴交面较低的情况在全国十分普遍,目前全国个体私营企业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不足10%。
条例修订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政策。在修订的《条例》中,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亮点三进一步保障缴存人权益
现状现行条例明确规定,公积金属于缴存人所有,只是由专门机构代管。然而,近年来,全国多地就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出现“公积金收益用途”争议。
条例修订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
亮点四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让其成为 “住房货币”
现状旧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也明确,“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此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大部分人主要用来买房子,公积金“手续繁”“到账慢”“限制多”。一些群众抱怨只能买房用,而租房、装修、缴纳物业费等都不能使用公积金。一旦工作变动,异地提取和使用公积金贷款也极为困难。
条例修订在修订版的《条例》中,为了能够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
①、⑤、⑥、⑦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①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⑥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亮点五明确公积金办理时限,缩短办理时间
现状目前办理公积金的时间太长,手续繁琐,造成很多等着用钱买房的人不得不选择利息更高的商业贷款。
条例修订在修订版《条例》中,将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间进行缩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亮点六扩宽投资渠道,防止公积金收益 “坐等贬值”
现状由于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计息,受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加上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出现住房公积金巨额结余保值增值难、个人账户收益“跑不过CPI”的情况。
条例修订促进资金保值增值。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亮点七骗提骗贷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现状现在一些人动了骗提骗贷的歪脑筋,听信非法中介,通过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规骗提骗贷,这肥了非法中介害了自己。这次的修改《条例》中,首次提及了骗提骗贷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广大职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规套取公积金,不轻信非法中介,谨防上当,以维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条例修订在这次的修改《条例》中,首次提及了骗提骗贷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骗提骗贷行为,将会“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对个人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真正发挥效用,用到实处,修改《条例》中也规定了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管理中心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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