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铺垫第二期!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1档,以下档次类推)、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500元、1900元、2500元九个档次,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参保人员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政府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基础养老金由各区财政支付,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2、3档缴费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50元、70元、80元;对选择4、5、6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对选择7、8、9档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困难人员,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代缴)。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市区的实际,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员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期间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期满后,应按规定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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