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造成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但是,一旦员工受工伤,用人单位就要赔偿更多费用。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某矿业公司就遇到了这个情况。
阿亚早在2007年3月就到该矿业公司从事危险性极大的井下采矿工作。公司一直未与阿亚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按规定为阿亚缴纳工伤保险,只是每个月按工作量发放工资。2013年5月8日10许,阿亚在井下工作时,被采矿场顶部落下的石头砸伤,住院22天,阿亚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公司已全额支付。后经劳动部门认定阿亚为工伤,伤残鉴定为伤残九级。
阿亚出院后,公司打算另行安排阿亚工作,但阿亚以受伤后不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为由,拒绝上班,并于2015年3月17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他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阿亚的全部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阿亚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且被鉴定为伤残九级,由于公司没有为阿亚办理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阿亚应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承担,法院遂判决公司赔偿阿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91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2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5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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