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能扣除整月工资吗?

来源:艾珂人力资源作者:日期:2016-10-11

案件由来:孙某系江苏某纺织厂的仓库理货员,月工资为2800元。2016年1月,孙某在厂区内驾驶铲车时,因为操作不当将厂区的车棚撞塌,后厂里维修车棚花费人工费、材料费合计3000元。2016年2月,孙某发现自己1月份工资迟迟没发,就找到单位,原来是单位扣发了孙某1月的工资,理由是孙某将单位的车棚碰坏,应当赔偿单位损失。2016年3月12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纺织公司支付2016年1月克扣的工资2800元。


庭审中,孙某对于自己撞坏车棚的事实予以认可,也愿意赔偿单位损失,但认为损失发生后,单位在未与他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扣除整月的工资抵扣赔偿是违法的。某纺织厂认为,孙某驾驶铲车存在失误将车棚撞塌产生人工费和材料费3000元,单位扣发其工资合理。


处理结果: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孙某与某纺织厂达成调解意见,由某纺织厂每月扣除孙某500元工资作为赔偿。


法律评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案中,孙某因为操作不当给某纺织厂造成财产损失3000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某纺织公司每月扣除孙某的工资不能超过孙某当月工资的20%,故其扣除孙某整月工资的做法无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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