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但不包括
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伤残津贴
伤残职工每人每月
1-4增加
1级:311元
2级:295元
3级:280元
4级:266元
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
5级增加
5级:253元
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
6级增加
6级:228元
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
1890元
月抚恤金调整特殊情况之一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698元
月抚恤金调整特殊情况之二
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
116元
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
104元
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生活护理费
规定比例
按我市201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来源:汉中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