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登记“五证合一”新企业再也不用单办社保登记啦!

来源:石景山人力社保作者:日期:2016-10-10

9月26日之后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无需亲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可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保登记。


“五证合一”到底是怎么个合体法?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是指整合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登记申请,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下简称“新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等部门共享企业登记信息,不再单独核发登记证件。


   “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流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注册登记申报,核发新营业执照,进行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告知,按日将社会保险登记所需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以下简称注册信息)及变更注册信息推送至数据交互平台。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日接收注册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企业登记机关、开业(设立)日期、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登记状态,完成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信息登记。


(二)2016年9月26日及以后注册成立企业(简称“新企业”),应用“五证合一”登记模式,申领新营业执照。


企业持新营业执照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合作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按照“银行缴费”方式,签订银行缴费协议书。原“社保缴费”方式对于新企业不再启用。


(四)企业在成立30日内向注册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申报参加社会保险。


(五)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日接收企业的变更工商注册信息,更新相应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企业不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注册信息变更。


企业其他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申报变更。

只进行参保登记但未缴纳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社会保险登记一并注销;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申报及时。要避免地址和联系方式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告知相关事项;要避免银行账户信息申报错误或社会保险信息与银行信息不一致,导致缴费失败产生滞纳金或影响待遇按时支付。


“五证合一”社会保险工作衔接


(一)按照新老制度并行、设置过渡期限的办法,稳步推进落实“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2016年9月25日及以前注册成立的企业(简称“老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沿用原工作模式。原工作模式下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老企业”应于2017年6月底前全部选择“银行缴费”方式。


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30日之间(以下简称“过渡期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暂用企业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前2位和后10位代码组合,作为临时的社会保险登记号。


2017年10月1日起,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合作银行信息系统将应用企业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换“社会保险登记号”。


(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信息在市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三)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非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模式不变,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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