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民张某2016年2月到某销售公司工作,2016年7月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8月17日,张某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销售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日向张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了张某开庭时间及地点。
2016年9月13日8时30分,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时公开审理该案,而张某并未到庭。后经电话联系张某,张某称自己近日琐事繁多,将开庭时间忘记了,当天赶不到仲裁庭开庭。而该销售公司认为已经到了开庭时间,就应按时开庭,不愿意重新安排时间开庭。鉴于这种情况,乳山仲裁委依法作出决定,对申请人张某的仲裁申请按撤诉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事项提出的仲裁申请在被受理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至少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而当事人应当按通知的开庭时间、地点出庭进行仲裁活动。
若当事人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已经书面通知张某开庭时间和地点,而张某因自身原因未到庭,依法可以视为张某对其仲裁申请的撤回。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假如当事人在仲裁委通知的开庭日期不能到庭的话该怎么办呢?
主要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二是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采取这种方式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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