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对办理住房业务材料进行了调整简化。
根据公告,2016年5月3日起在园区购新建普通住房(即一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房一次性提取的市民,现在只需提供“支付首期房款的购房发票或加盖开发商财务章的收款收据和银行借记卡刷卡流水账单”;购存量住房(即二手房)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的,现在只需提供“支付首期房款的购房发票”;还贷委托提取资格申请和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资格申请时无需再提供购房发票。同时,除住房公积金贷款外,申请办理购房动用业务时现在只需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