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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关于2016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就调整2016年度我省工伤伤残津贴征求意见,拟按照2015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加发,增加部分由定额、定比、倾斜调整(符合条件者)三者相加。当天,省人社厅还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
昨日,市社保局表示,工伤伤残津贴标准近年每年都会上调,待省里文件下发后,会及时执行。
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48元
《意见稿》透露,全省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上调工伤伤残津贴标准。
其中,定额调整就是每人每月定额加发48元。定比调整就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4.8%加发;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8%加发。
倾斜调整部分,对2016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目前东莞工伤伤残津贴定额部分,每人每月为128元。上调后,每人每月将按176元定额计发。
一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提至277元
《通知》称,为更好地保障重度伤残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机制。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
《通知》提高了工亡职工供养家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度标准。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元/月调整至2016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若本统筹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有两个或以上城镇低保标准的,按照最高的一个城镇低保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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