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国内在职人才的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青公发〔2015〕1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办事程序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6〕33号)
人才引进落户的条件
申请在城区落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者及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
2.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3.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4.男50周岁、女 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申请在新区落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新区有接收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1.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
2.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40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 ;
3.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
拟办里人才引进的申报机构
1. 人才引进单位属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的,直接向市人社局申请办理;
2. 人才引进单位属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及其他区属单位的,向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局初审合格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办理程序
人才引进单位应持以下材料,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向市或区人社部门申请:
1.人才引进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引进人员基本情况、单位考察意见等),初次办理的单位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进行人才引进单位登记备案;
2.填写完备的《流动调配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3.拟引进人员人事(职工)档案(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提供);
4.符合落户条件所对应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书档案材料不全的,应提交原发证机关或具备资质的验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5.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另外,配偶随调随迁的,须出具结婚证,有接收单位的须同时提供配偶接收单位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接收单位的须提供失业证或有效的无业证明。子女随迁的,未成年子女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户籍材料,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户籍材料及未婚声明。配偶子女不随调随迁的,由拟引进人员出具书面申请。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政策咨询
市南区:0532-66776880,地址: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一楼 市南区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大厅
市北区:0532-66952788,地址:市北区山东路107号璟台 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510室
李沧区:0532-87893707,地址:李沧区枣园路17号 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
崂山区:0532-88895249,地址: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
城阳区:0532-58659756/58659755,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22号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
黄岛区东区(原开发区):0532-68979351,地址:开发区峨眉山路396号光谷软件园51号楼2楼大厅
黄岛区西区(原胶南市):0532-85166761,地址: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市民中心1号楼5楼 人才服务大厅
高新区:0532-68686082,地址:高新区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大厅(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19楼)
市人社局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电话:0532-85911272,地址:香港中路11号市政府一期359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