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积分落户计划指标总量为2000人
根据《〈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申请积分落户人员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指城区和新区,下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就业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无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
7月21日—8月19日
申请人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qdhrss.gov.cn)“网上办事”栏目中“积分落户”版块,使用本人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认证,填报个人申报信息。填报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积分指标信息两部分。基本信息填报完成,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符合则进入积分指标项目填报页面,否则系统自动提示不符合要求。积分指标信息页面包括指标信息填报和证明材料上传。申请人需按要求逐项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初评各指标项积分和总积分。初评总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保存提交信息,完成网上报名。
申报时间:7月25日—8月31日 各窗口工作时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相关材料及数据,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责任分工,分送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确定最终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和网上公示。排名公示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报市发改委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复核结果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申请办理积分落户人员取得青岛市积分落户卡后,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积分落户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的《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其中,户口在胶州、即墨、平度、莱西四市的人员可直接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 居住证时间计算。居住证时间实行累计计算,计算日期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含2016年1月1日执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后的居住登记期)、暂住证和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时间均累计计算,有效期累计满3年为合格。
2. 合法固定住所。积分落户合法固定住所指申请人拥有的住宅用途房产(共有产权的,产权人仅限夫妻及未婚子女)。属本人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属共有产权的需出具房产证、共有产权证明(包括公证机关证明或房屋产权人出具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3. 简化申报材料。为方便申报人员,本年度积分落户申报材料取消无犯罪记录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居住证办理情况由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系统申报,公安机关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核准。
4. 诚信申报。申请人需如实填报本人信息、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对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5. 违规处理。对2015年10名经审核确认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按规定取消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