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就业创业扶持有关优惠政策有哪些调整?

来源:青岛12333作者:青岛12333日期:2016-07-29


一次性创业补贴

 1、创业实体缴纳社会保险问题。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注册企业 ( 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需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后创业者本人需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创业者在政策扶持期限2年内,应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创业补贴范围问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者应诚实守信、正常经营,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申领一次创业补贴。下列情形不纳入创业补贴范围: ( 1) 提供虚假创业证明、失地证明、生产经营等材料的;( 2)注册后没有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 3)创业者此前已创办实体正常经营且办理就业手续一年以上,申请补贴前注销原实体、办理失业登记重新注册办理就业手续的 ( 以工商注册和就业登记为准) ;( 4)经区市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不符合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其它情形。

 3、实地核实问题。创业者申请补贴时,应持续正常经营一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各区市要通过组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等方式,采取通知核实和临时核实相结合等措施对创业者是否正常经营进行实地勘验。对提报虚假材料、虚构创业事实、未开展或中断正常经营活动的,不予审核通过,不予发放或追回创业补贴并告知申请者本人。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补贴申请受理期间,至少组织实施1次通知核实和1次临时核实;在创业者政策扶持期限2年内,至少组织实施4次实地核实和跟踪扶持,及时核实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地核实应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核实后制作现场核实记录 ( 纸质件)由实施核实人签字确认。

4、终止创业资金退回问题。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政策扶持期限为2年,因创业者主观原因在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或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根据终止创业或停保后剩余扶持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终止创业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资质证明注销、变更时间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核实终止创业时间为准。对于政策扶持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创业补贴范围情形的,也应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者在享受创业补贴扶持期限内须按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断或停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含3个月) ,视为终止创业。鼓励诚实守信、宽容创业失败,对合法经营因市场变化经营不善、亏损欠费等客观原因终止创业或暂停创业,主动告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办理相关失业、就业手续的创业者,享受政策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满6个月不满1 2个月的,按1 2个月计算;满1 2个月不满1 8个月的,按1 8个月计算;并据此计算剩余扶持期限及退回补贴比例。对确有经营资金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退回资金可实行缓缴,缓缴期最长3个月;对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扶贫对象、重度残疾人 ( 一、二级) ,经本人申请、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市民政、残联、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予以免缴。缓缴、免缴须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审核、审批,具体流程由各区市自行制定。对退回创业补贴的,各区市应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创业者再次创业时,可按规定申请剩余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次性小微企业

1、明确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不含个体工商户。对于青政发〔 2 0 1 6〕1号文件下发以后,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创业者以及其他符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条件的,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正常经营并在创业实体按月为本人及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 含补缴月份)满1年,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街道 ( 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2、精简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材料。各区市要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统计局 《 关于废止中小微型企业认定工作文件的通知》( 青经信字 〔 2 0 1 6〕4 9号)有关要求,自2 0 1 6年8月1日起,对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不再需要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调整创业者及招用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时限。《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 〔 2 0 1 4〕1 9号)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青人社发 〔 2 0 1 4〕2 1号)规定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自2016年7月1日起,将原规定 “ 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 2个月 ( 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月份)”调整为 “ 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 ( 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月份)” ,其他申领条件不变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 〔 2 0 1 4〕1 9号)中规定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从2 0 1 6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具体期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将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纳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于青政发 〔 2 0 1 6〕1号文件下发以后,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在户籍地所在的街道 ( 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其中,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补贴时除按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 青人社发 〔 2 0 1 4〕2 1号)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网络地址、网络交易平台名称及交易明细等有关证明资料。

2、简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条件。按照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青人社发 〔 2 0 1 4〕2 1号)规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材料,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于从事家政服务、婴幼儿看护服务、养老看护服务、病人看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事项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不需再提供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职业资格类证书,但仍需提供所服务家庭出具的证明。


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

1、明确家庭服务业扶持范围。自2016年7月1日起,以下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和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1)家政服务业:住家保姆、家庭管理、家庭保育、家庭日常保洁、家庭秘书、家庭护理、管家等家庭事务管理活动,包括钟点工等;( 2)社区服务业:社区福利服务、社区便民利民综合服务体系、社区环境服务、社区信息化等;( 3)家外病患陪护服务业:医院病患陪护、在其他场所的病患陪护等;( 4)养老助残服务业: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等;( 5)家庭外派委托服务:搬家服务、接送服务、家庭开荒保洁服务等;( 6)家庭专业 ( 特色)服务业:月嫂、育婴师、家庭教师、家庭医生、家庭顾问、家政咨询师等。

2、调整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申领条件。自2016年7月1日起,家庭服务机构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不需再提供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职业资格类证书。已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对新招用员工制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时,无需携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 《 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 、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等材料。

   青政办发 〔 2 0 1 4〕1 9号文件下发后,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已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但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时已经离岗的,按照从业人员实际在岗月份发放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正常经营界定


正常经营指创办实体 ( 不含个体工商户)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 ( 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按上述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有正常营业收支和一定的盈利能力。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工资包括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或网银代发、转账和汇款等形式支付工资,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经营困难的创业者能够全部提供下列资料的可视同为正常经营: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按上述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营场所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合理合法持续缴费凭证,按期纳税申报材料、工商年检审核材料等。


高校毕业生界定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未就业或由就业转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 2月3 1日。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派遣期内本市户籍城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持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休学创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并开具休学创业相关证明材料的毕业生。


精简申领材料


在办理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业务中,能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或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需要申请单位、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 特殊情况除外) ,包括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 就业创业证》 、工商营业执照 ( 或有效资质证明) 、税务登记证、“ 低保”证明等。受理经办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申领条件受理核实申请材料,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享受政策人员范围,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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