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资讯速递》—申报第四批新技术新产品 | 科技服务专项申报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等

来源:中小微众创孵化平台作者:日期: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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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通知

符合京科发〔2014〕62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的产品、服务均可申请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经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可享受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等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申请参加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的单位需登录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工作网(www.bjzzcx.com)在线注册企业信息、填写《认定申请书(2016)》并准备证明材料:

1.《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申请书(2016)》;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已完成"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完成"三证合一"的企业无需提供;

4.产品(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国家和本市对产品(服务)生产、销售有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的,应提供产品(服务)符合规定及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产品(服务)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文件、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合同或发票、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相关证书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按附件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在右侧骑缝处加盖公章,书脊处加印项目流水号(系统生成的),单位申请多个产品(服务)认定的,应分别装订成册。

受理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受理工作,企业在线注册截止日为2016年6月8日,纸质材料申报截止日为2016年6月14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申报材料请交送到北京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5层510室。

联系电话:88828978、88828979

市科委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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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科技服务业促进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

(一)工程技术服务(第一类)

申报企业须为2014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2015年总收入1亿元以上,或2015年总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收入增长20%以上。

(二)新型服务业态(第二类)

申报企业须为2016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2015年总收入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收入增长30%以上。

(三)技术转移服务(第三类)

申报机构须为2015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成立,包括企业法人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法人单位的内设机构,2015年总收入50万元以上。

申报方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方式

1.系统在线填报。

2.提交纸质材料。

(二)材料要求

1.专项申报书。2016年度北京市科技服务业促进专项申报书(系统填报)。

2.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内设技术转移机构提供设立批准证明复印件;

(2)财务证明材料: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提供2014、2015年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内设技术转移机构提供加盖单位财务章的反映业绩的证明材料;其他企业提供加盖单位财务章的2014、2015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项目涉及的服务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2015年1月1日后签订);

(4)项目技术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技术报告、技术查新报告、成果鉴定会专家意见、第三方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5)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他技术权益证明材料、曾发表科技论文等;

(6)企业资质及荣誉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各类行业资质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银行信用等级评估证明、产品(技术)获奖证书、企业获奖证书等;

(7)企业参与制定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正式标准文本及其他证明材料(2015年1月后发布实施);

(8)企业对外提供服务的软硬件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对外服务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技术转移机构再提供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技术转移服务章程,以及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证书、获国家或北京市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证明、新闻报道等。

申报时间及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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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60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税〔2016〕25号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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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6〕13号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本市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点击链接查看全文:http://t.cn/R5GoCQ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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