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新生儿医疗保险的通告

来源:兴文县共乐镇卫生院作者:日期:2016-06-07

各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

通知 》(宜人社发〔2015〕89 号)文件要求,2016 年出

生的新生儿的居民医疗保险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新生儿母(父)亲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由

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 3 个月内持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

明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缴纳

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随其母(父)亲享受相应

档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 (含) 3 个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需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从参保缴费之日起 3 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母(父)亲在本市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 3个月内持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按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含)3 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 3 个月后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016 年 1 月 10 日

兴文县医疗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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