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政策问答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有哪些?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普通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40%。其中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二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一般诊疗费,基金支付70%;其它医疗费用,基金支付50%。在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诊查费,基金支付7元。
在统筹区外和统筹区内未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设起付标准:首次到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首次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年度内多次且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从到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第二次住院起,按同级医疗机构首次的起付标准下降200元;从到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
特殊病种门诊对象在年度内无住院的,只设一次起付标准8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或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其中,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70%;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65%;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60%。
在统筹区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在统筹区内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符合二个条件的,可累加享受。
参保人员经转诊到统筹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适当负担再按以上规定结算。其中转市内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负5%;转市外省内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负10%;转省外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负15%。经查询不能确定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以下十一个病种列入特殊病种管理范围: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或社保局领取并填写《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或家庭病床治疗申请单》,经医疗机构指定专家出具证明后,持《申请单》和就诊资料(住院或门诊病历复印件,支持特殊病种诊断的相关检查或治疗报告等)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服务窗口申报、核准手续。
2016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其中:2万元以上至12万元按55%补助,12万元以上按60%补助,最高支付额为15万元。
大病保险无需另外申报,社保工作人员将通过数据结算系统自动结算。
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就诊和报销?
(1)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在本市范围内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凭社会保障卡在联网医疗机构当场刷卡结报。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到市外医院住院就诊的,在外出就诊前应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服务窗口登记备案。出院后持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银行帐号、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服务窗口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龙游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便民联系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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