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会议纪要是劳动合同吗

来源: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作者:日期:2016-09-24

人力资源

会议纪要是劳动合同吗


案例:

陈某是某影视公司的总经理,2007年10月,董事会一致通过对陈某的聘任,任期5年,职务为公司总经理,年薪60万,享有公司给予的一系列商业保险、家庭旅游等福利。陈某以列席人员的身份参加了这次会议,并与其他董事一同在会议纪要中对会议全部内容签字确认。

第二日陈某就收到了公司的聘书。陈某雷厉风行的风格确实在上任之初为公司带来一些起色,但公司长久以来的遗留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公司又配备了一位副总经理和一位运营总监分管不同的业务,来缓解经营与管理上的矛盾。

陈某的权力与所管辖的事务逐渐被分解,两位副手的工作又颇为董事会认可。陈某渐渐感到公司对他越来越不信任,便于2009年5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其任职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陈某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聘用手续自然与其他员工不同,况且在董事会中对陈某的职位、服务期限、薪酬福利等都明确宣布,陈某本人也在记载了以上这些内容的会议纪要中签字确认,事后陈某不仅收到了书面的聘书,也依据约定履行了工作职责。因此,记载了劳动关系内容并具备公司盖章与个人签字的会议记录就是公司与陈某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支付双倍工资,而陈某主动提出的辞职要求更不应该享有经济补偿金。

提示:

签署聘书或会议纪要不能排除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首先,董事会对陈某的聘任属于公司行为,代表公司做出,该聘任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原劳动部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符合以下几个要素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都将自用工开始之日建立,陈某与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操作:

○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至少具备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从形式上看,无论是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还是公司的聘书都是由公司单方做出,不具备协商合意且各执一份的协议形式。从内容上看,会议纪要虽然记载了公司名称、陈某的姓名、服务期限、职位与薪酬等内容,但较之劳动合同欠缺尚多,连必备条款都不完备,何谈其性质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公司应当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纸合同不仅明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责权利,也是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有效工具,条款与内容设置适当的劳动合同更是便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力武器之一。高级管理人员薪资较高,略有不慎,企业的损失更大。

劳动合同的作用与存在意义不容小觑,是每个HR在员工在职管理中的首要工作。因此,最普通的劳动合同是约束员工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只要具备劳动关系的员工,无论职级高低都应当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针对不同职能、不同级别的员工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不同的内容,赋予不同等级的职责与义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张真颖、韩佳

如果您觉得文章内容不错,请点击本文右上角“...”图标分享

微信号:BJLS999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