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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及时为其全部工程项目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也可积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附加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外地注册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原则上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一)从2015年起所有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从业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核定剩余工程量及工程期,并按规定为施工的专业承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在此之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待遇由用人企业承担。
(一)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由所在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渠道参加工伤保险。
(二)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固定职工(农民工),则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工程施工企业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3‰缴纳。缴费总额由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开具缴费单、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不需缴费。
(一)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一式三份);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⑤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工花名册。
2、申报地点:市区内工程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
(二)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3‰核定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费。
3、出具证明:社保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联系电话:0775-3380916
桂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宣传资料只提供方便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