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又出新动作,快看看你的年终奖还好吗?

来源:大丰收金融作者:日期:2016-09-23

养老金并轨又出新消息了

直接影响你的养老


随着各地机关事业单位持续推进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

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近日,多省公开了养老金并轨细则

年终奖等都会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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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养老金并轨”?


养老金"并轨"是针对过去的养老金“双轨制”而言。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到2015年7月底,山东、上海等一些地区陆续公布了当地的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明确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国务院关于养老金并轨的决定


2015年初,《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出台,提出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国务院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从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免费养老的时代正逐步成为历史。

 

并且在当月,《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出台,文件要求:

2015年调整后,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


接着,各省市相继出台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对缴费和待遇、改革的范围、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做了明确规定。



近期,一些地区更是进一步细化了“养老金并轨”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

以安徽为例让丰丰带大家详细了解下:


3养老金并轨的事业单位


一、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

二、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三、还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四、而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五、尚未按照皖发〔2013〕14号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4个人年度缴费基数


除工资以外,津贴、奖金也纳入缴费基数

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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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


5待遇支付


《实施意见》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暂维持不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社保经办机构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退休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6以安徽省为代表的政策规定


安徽省出台《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对参保范围、征缴基数、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都作出详细规定。

 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    机关普通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广东、浙江、山西、云南、辽宁、黑龙江、广西等省份也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中。


各地不少网友吐槽反映,工资和津贴等已经纳入养老金缴费基数中,但是年终奖并未纳入进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困难重重。


需要注意的是: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2、个人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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