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看病贵?不可错过的医疗保险来啦!

来源: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在线作者:日期:2016-09-21


2017年度本科生

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通知


一、2017城乡居民医保年度 

2017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参保学生

1.新参保学生

(1)2016级全日制本科生(含港澳台学生)。

(2)未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本科生老生。

以上学生需在学生管理系统中提交医保申请。

2.续保老生(名单见附件1)

无需在学生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三、缴费标准

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足额征收,缴费标准为:2017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182元,政府补贴标准436元。

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个人免缴。


四、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成功参加2017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成功缴纳个人应缴纳的182元费用,续保老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参保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五、缴费方式

学生缴纳医保费182元/人,本科生使用工商银行学费扣款帐号,学校财务处将根据申报名单和续保名单于2016年10月18日和10月25日委托银行进行批量代扣费。参保新生和续保老生在扣取学费的银行账户里存183元


六、参保申请流程

1. 登录学生管理系统,完善学生个人、家庭、银行等基本信息。

2. 在学生管理系统中,选择“医保申请”模块→点击“增加”→学习医保政策→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具体操作可参见《本科生医保申请系统讲解》(附件3)。

所有新参保学生必须于9月30日前在学生管理系用中填报完毕。


七、困难学生(免缴费学生)的资格认证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学生。证件家庭成员必须有学生本人,其有效期须至2016年12月

2.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为一、二级的学生;残疾等级为3、4级广州市户籍学生,持证人必须是学生本人,其他人员均不可。

以上证件统称“资助资格证件”。

备注:1. 以上所有证件必须以证件文本为准:①任何村或街道等证明家庭困难的手写材料均无效;②丢失证 件等情况由当地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无效。

 2.以上证件但以下情形不列入资助范围:①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相关证件中无学生本人的; ②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相关证件中无学生本人,即使学生提供户口本证明与低保领证人是同一户口的; ③低保证已过期;④没注明具体有效期限的或有效期不到2016年12月的。

二)困难学生资料的提交

1.困难学生所需提供的资料

资助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各学院检验原件,收取复印将三份;资助资格复印件将持证人、含学生本人的家庭成员页及有效期记录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请各学院严格按上述条件收集、确认困难学生资格证件,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学院公章,并将材料于9月30日前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


八、社保卡或医保卡发放

新生社保卡或医保卡由光大银行制作,通常在十二月中下旬发放;续保老生使用旧社保卡或医保卡。


九、注意事项:

1.续保老生只需告知在扣取学费的银行账户中存183元,无需申报参保资料。

2.上年度未参保的学生可与新生一起办理新参保。

3.港澳台学生录入通行证号码。

4.年度中途医保局网办系统不再受理学生再参保。

5.广州市户籍已享受民政资助参保的学生,不能再参保;已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学生必须落实原单位是否在缴费,如果原工作单位仍在缴费的学生不能再申报办理,如果原单位未缴费的学生则必须回原单位落实停保方能办理再参保。

6.不参保的同学需在《华南理工大学不参保确认书》(见附件4)上签字,学院留存。

7.对第一次代扣费不成功的同学请认真核对扣取学费的银行账户信息且存有足够余额(余额须等于或大于183元)。

若银行卡信息不正确,通过校园统一支付平台更改银行卡信息,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请查看学校主页右下角的“学费系统”中“系统公告”的《使用说明书》及《“银行卡号修改”相关说明》,确保第二次代扣费成功。咨询电话:87114508

8.退费:已代扣费的低保同学、城职参保同学、公费医疗同学以及其他各种需要退费的同学,须待学校参保工作完成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退费。

9.其他:新生使用新制社保卡或医保卡;学校续保老生使用旧社保卡或医保卡;入校前曾参加过广州市城镇职工医保的同学用回原单位发放的医保卡或社保卡,参加过城乡居民医保的同学用回原学校发放的医保卡或社保卡。

校医院

                                              学生工作处

                                          2016年9月19日


(整理:胡碧霞 文字来源:学工处网站  附件下载请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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