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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场交通事故,老丁烦了5、6年,不幸和幸运交替进行,折腾了好久还是没能拿到期望中的赔偿款。事情的过程相当复杂,但最后还是在邮法君这找回了公道。最初的不幸,老丁在上班途中被人撞了,看病花了不少钱,还落下个九级伤残。幸运的是,这起事故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老丁以为这工伤赔偿肯定少不了。
又不幸的是,老丁工作的鞋厂并没有为他投工伤保险,想拿工伤保险待遇有点悬。幸运的是,法律规定不投保的,也要按投保的保险待遇给付,仲裁委一纸裁决要求鞋厂支付工伤待遇9万多元。又不幸的是,鞋厂对这份裁决置之不理,坚决不肯支付。案件在江都法院强制执行到2015年8月,没有结果,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幸运的是,老丁还有一条救济渠道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要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又不幸的是,老丁申请后,社保基金迟迟不予答复。幸运的是,老丁还可以打一场行政诉讼,被告是社保基金。于是便有了这个案件。
案件回顾2012年11月7日上午6时30分左右,丁某在前往某鞋厂处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丁某被认定为左踝关节开放性骨折伴脱位系工伤,伤残程度为九级。2014年9月15日,扬州市江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鞋厂支付丁某工伤待遇95393.4元。而后,鞋厂未履行该仲裁决定。2015年底,在经历法院强制执行未果、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没有答复的情况下,丁某把社保基金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先行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516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198.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896元,3、医疗费3383元,4、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合计95393.4元。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丁某要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看来,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责任是跑不了了。那么问题来了,这起折腾了好几年的纠纷,到底谁是谁非?丁某的诉讼请求是否都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最后该怎么判决?
丁某的诉讼请求有四项,咱们一项一项的来理。
第一项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丁某构成九级伤残,按照规定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事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丁某讲自己的每月工资3724,仲裁裁决也是按照这个标准计算的。但被告声称丁某未投工伤保险,也就无法确定缴费工资标准,所以应按上年度扬州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57来计算。 ←丁某这样算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支付9个月的本人工资为3724*9=33515元。 被告这样算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丁某于2012年遭受交通事故,故按201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为3357*9=30213元。 法院认为,由于鞋厂没有为丁某投工伤保险,无法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这种情况下应该按平均工资计算。
丁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丁某1964年4月7日出生,与用人单位于2014年5月15日仲裁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年满五十周岁,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
所以法院对这项请求不予支持。丁某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是医疗费3383元。法院认为,造成损害的侵权第三人承担了70%的医疗费用,丁某本人承担的30%医疗费也就是1014.9元,应由被告支付。被告表示同意。丁某的第四项诉讼请求是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这个争议不大,被告应该给。价钱没谈拢,所以社保基金不愿意做冤大头,莫名其妙多给钱咯。最终,法院扣除依法不该付的,判决社保基金向老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213元,医疗费1014.9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合计31627.9元。
敲黑板 划重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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