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新突破,你必须了解!!!

来源:红河电视台作者:日期:2016-08-01

近日我州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出新调整突破一放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条件限制今年,只需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红河州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有意愿、有能力的农村籍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接续。为广大农村籍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增加一份社会保障,为实现全州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奠定基础。突破二:对如何延长和补缴养老保险作出新规定过去,部分企业参保人员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办不了退休,领取不了养老待遇。今年,这一政策有了新规定:申请延长缴费的人员仍在单位工作的,可按单位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至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突破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衔接进行明确我省自2014年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被单位辞退的职工担心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能会“缩水”。对于这种情况,今年在政策上进行了明确:规定2014年10月1日前被单位辞退或辞职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流动到企业工作或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其建立个人账户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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