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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的,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答: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供下列材料:
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汇总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原件;
工亡需提供死亡、火化证明原件;
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需要供养的,需提供供养亲属户籍身份证明、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及供养亲属的收入证明;供养对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者,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待遇享受情况证明;供养对象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还需提供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社区)出具的就业或服兵役情况证明;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