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续保缴费时间到啦!

来源:徐州都市汇作者:日期:2016-09-09


  从9月1日起,徐州市决定对市区(不含铜山区,下同)居民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政策、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医保有关政策进行调整,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 


  普通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8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25元。市区中小学校在籍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45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25元。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85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25元。

不按时续费将影响医保待遇


  每年9-12月份为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续保缴费时间(含中小学校在籍学生),市人社局提醒参保居民及学生家长在缴费期内及时续缴2017年度的医保费。


  目前市区城镇居民医保是通过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和淮海商业银行等5家银行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方式有:


  网银缴费。可登录建行、交行、工行和农业银行的网站,通过网上银行缴费。

  自助机缴费。可持建行、交行和工行的银行卡,通过自助终端机缴费。

  现金缴费或办理银行代扣。持社会保障卡到建行、交行、工行、农行和淮商银行的营业网点现金缴费。现金缴费银行需和社会保障卡上相对应的银行一致。居民也可办理银行代扣居民医保费业务。

  城镇居民医保按年度缴费,先缴费后享受待遇。如不及时续缴2017年度的医保费,从2017年1月1日起暂停享受医保待遇。2017年3月31日前仍不缴纳当年度医保费的,即属中断缴费三个月,自动欠费停保。中断缴费三个月后再缴费的,需从缴费的次日起满六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财政补助分担办法

  普通居民、市区中小学校在籍学生及学龄前儿童财政补助部分(每人每年425元,不含财政对个人缴费补助),除省财政每人补助72元外,剩余353元补助资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与主城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各负担176.5元;贾汪区除省财政每人补助255元外,贾汪区财政负担170元。在校大学生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财政补助

  符合《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1〕1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全额补助,其中:主城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补助;贾汪区自行负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联合法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列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负担。各县(市)、铜山区根据本地实际,可参照执行。

职工医保政策调整

  

  我市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到200元,参保单位和个人(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各缴纳100元,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缴纳。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全年标准一次缴清当年大病医疗救助费用,以后年度应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我市市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调整为1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保持18万元不变。

资讯综合整理自徐州日报\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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