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来说,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等工伤情形,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探因01肇事逃逸成申请先行支付首因
一是对方肇事逃逸,这种情形数量最多,主要体现在交通事故中,占总案例数的86.3%;二是无财产可执行的占6.9%;三是找不到赔偿人的占2.5%;四是单位关停注销的,主要集中在未参保单位,占0.7%;五是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占1.0%;六是对方不支付医疗费的,占1.2%;七是其他类型占1.2%。
探因02找不到追偿对象导致追偿难
在未完成追偿的案例中, 找不到追偿对象的占比最大,占84.4%;追偿对象无偿还能力的占8.4%;正在追偿中的占3.8%;其他情况的占3.4%。
影响01降低小微企业参保积极性
从具体参保情况看,规模以上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已参保,存在较大扩面空间的是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这些用人单位经营利润较低,人员流动性大,参保意愿不强,如果先行支付解决了其职工的工伤赔偿问题,会更加降低其参保的主观能动性。
影响02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流失风险
第二,道德风险难以防控。责任认定主体和待遇支付主体分离,工伤职工和肇事者串通,企业和工伤职工恶意串通,这些都存在基金流失的风险。
专家
支招
加快参保扩面 实现规范管理第二,完善政策规定,实现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第三,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追偿工作。
第四,应研究制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财务处理办法,规定先行支付的财务记账办法、未追回基金的财务处理方法、作为呆坏账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第五,加强先行支付信息化管理。
第六,建立未参保单位先行支付的公示制度。
第七,加强与法院、公安、银行等沟通协调,形成统一思想,促成工作的顺利开展。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责编:张彦雄
审核:徐正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