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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我旗今年再次调整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2016年,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在20015年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继续完善付费方式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建立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付费方式。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做好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加快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落实大病保险向重大疾病倾斜的政策。积极参加与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认真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2012版》目录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监控,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
社保局 李菊生 谢拥军
乌拉持后旗网信办主办
编辑:张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