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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业经十一届1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作为每个月我们自己的福利,如何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一起来看看吧!
贷款对象
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或其他公积金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确认的借款人。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借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④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⑤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的自筹资金,并以此作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期付款;
⑥借款人所在单位已经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借款人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且继续正常缴存;
⑦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⑧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⑨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必须符合本条上款规定的各项条件,信用状况优良,且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确有偿还能力。共同借款的申请应当同时提出,同时审批。共同借款人相互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①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一定比例;
②对单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共同借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共同贷款最高限额;
③每月还贷金额(含组合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扣除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50%;
本条上款第①项中的比例、第②项中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共同贷款最高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拟定,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具体贷款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偿还能力及信用状况确定。
贷款期限
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年龄、借款金额、偿还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最长期限。贷款最长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借款截止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共同借款的,借款截止年限不得超过其中后退休者的法定退休时间,但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确有贷款偿还能力的,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其贷款期限可延长1至5年。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规定适时调整。
文章来源: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