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城镇居民朋友:
2017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将在2016年9月—11月份(集中参保期)进行,现将有关注意事宜通知如下:
一、初次办理参保人员
(一)正常参保人员及缴费标准
1、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老年人;每人每年缴费360元。
2、散居婴幼儿(出生90天以内含出生当日和节假日)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60元,;
3、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城镇无业居民;每人每年缴费66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每人每年缴费360元。
(二)、集中参保期参保人员
出生或转居、进京等情况超过90天以内的人员,只能在每年的9月至11月集中办理次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办理参保手续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初次参保和间断缴费重新续费人员第一年只享受住院待遇,连续缴费两年以上人员可以同时享受门诊、住院待遇。
二、2017年续保缴费人员:
续保人应在集中参保期9月16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为避免零余额,保证银行扣款成功,参保人应在保证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多存10元钱),10月初到本人扣款银行查询扣款是否成功,若扣款未成功,请及时和参保地社保所联系,共有三次扣款(9、10、11月每月18日)机会,若在11月20日前仍未能及时缴费,视为自动放弃参保,不享受次年医保待遇。
三、享受免费医疗保险待遇人员,请及时将相关证明交给社区居委会。
四、适龄已上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如果医保待遇仍在社保所,请于9月15日以前带孩子本人的社保所卡到社保所办理减员转学校手续。
如有参保缴费意向并需要咨询,请您拨打电话:50916767转6703。
西北旺镇便民服务中心
二〇一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