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BDJ社区阳光服务平台作者:日期:2016-09-03

一、参保缴费范围

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实名制原则,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1、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为准(与职工医保申报缴费基数保持一致)。职工工资低于汉中市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以300%核定,超出部分不缴费。

2、缴费费率: 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按0.2%基准费率缴费,事业单位按照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基准费率。


三、参保登记办理及费用征缴

1、2016年度各部门、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从2017年度开始,各部门、单位须在本年度1月底前到区社保中心进行参保登记以及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区财政承担,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将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划拨到参保单位,各单位及时自行申报缴费;聘用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自行承担。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行承担。

       参加工伤保险是民生政策落实的重要方面,对于保障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各单位需按时申报缴费,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因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瞒报及逾期未参保缴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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