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规定: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用人单位或个人作出书面说明。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各项手续。包括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资料和划转基金。
(5)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原参保地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资料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15、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需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的全部储存额转移。统筹基金转移额为: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