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10月8日,程师傅入职浙江杭州某运输公司, 担任运输二队队长。 可谁知做得好好的, 今年6月13日, 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却收到了一份通知:公司以更换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由,让他选择要么降低薪酬, 要么他自己走人。
收到通知后,程师傅找公司负责人姜经理讨说法,认为公司这样做不合法。他向公司明确自己既不同意降低薪酬继续工作,也不愿意由自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师傅还表示, 如公司坚持要 “炒鱿鱼”的话,他将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程师傅的这一要求,惹怒了姜经理,双方协商多次未果,姜经理代表公司以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为由, 解雇了程师傅。
6月17日, 程师傅向辖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