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关于印发《灵璧县村级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灵璧论坛作者:日期:2016-08-28


关于印发《灵璧县村级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灵璧县村级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灵璧县委办公室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灵璧县村级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村干部待遇报酬保障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共灵璧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灵秘〔2015〕33号)和《灵璧县农村基层党建保障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灵组字〔2015〕8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经县委组织部核定的职数范围内,依法选举产生的在职行政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同时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人员。
    第三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分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类。按照省市要求,从2016年起,五星级村“两委”正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17年开始,结合村级量化综合考评,有序扩大参保范围。其他村干部参加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以乡镇(开发区)为参保单位,由乡镇(开发区)党(工)委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负责参保登记、保费核算及收取、基金管理和养老金的核发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按照省市要求,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我县农村常住人口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年缴费,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缴费年度非自然年度,其缴费年度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
1.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年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村干部个人承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财政承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
2.参加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县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0%。村干部个人承担年应缴费总额的30%,财政承担70%。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常住人口可支配收入增长、全省平均工资增长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村干部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六条  县人社局从2016年起负责为村干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费征缴采取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进行,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县年度财政预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现行相应缴费档次取整划扣,余额及财政补贴按照集体补助方式记入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新增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参保缴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申报、审核把关和保费收缴的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凡参保者必须个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乡镇申报。乡镇(开发区)党(工)委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确定参保人员,按照参加险种的不同分别填写《灵璧县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及《灵璧县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汇总表》,经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汇总上报相关资料。各种资料一式三份,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各一份,乡镇(开发区)党(工)委备存一份。
3.审核把关。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社局,根据村干部职数和参保条件,逐一审查核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县人社局将审查核定完毕的村干部参保资料移交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中心档案室管理。
4.保费收缴。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干部每年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由乡镇(开发区)财政所代收代缴,财政补贴部分由县财政拨付,按照参加险种的不同分别统一缴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或拖欠保费。保费缴入基金专户后,县人社局开具《灵璧县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专用收款收据》,县地税部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保费记入村干部个人账户。
    第九条  村干部在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因各种原因不担任村干部职务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参加养老保险不足15年的,参保人不愿意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2.参保人因换届落选、组织正常调整卸任或按法定程序辞职,个人愿意续保的,可参照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按年度继续缴费,续缴保费全部由个人承担。满足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县人社局按月发放养老金。
3.村干部任职期间因违法违纪被撤职、免职、依法罢免或自动离职且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停止财政补贴,按照个人意愿由本人负担全部缴费标准或调整参保标准继续参保。村干部参保缴费期间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拘押、服刑的,停止财政补贴,依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村干部因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年龄偏大,按规定连续缴费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本人自愿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除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另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村干部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经县人社局审批,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
    第十三条  村干部在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前3个月,应向乡镇(开发区)党(工)委提出个人申请,填写《领取养老金申请表》。经乡镇(开发区)党(工)委审查、县人社局复核,由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由村干部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和基金利息等组成,由经办机构进行管理。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逐级汇缴制度。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协调,县人社局主管,各乡镇(开发区)党(工)委、财政和民政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十七条  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调整,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并负责经办工作的监督、指导。同时为每位参保对象建立参保缴费和保险金发放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各乡镇(开发区)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组织委员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保障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参保组织、协助县人社局保费征缴和待遇享受人员的认证等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负责,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要及时通知,督促其补缴;对违反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人社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养老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村干部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随国家和省市政策修订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灵璧县村级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灵办发〔2009〕18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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