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东通化街道龙山社区作者:日期:2016-06-07

关于调整2016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基准调整明确如下:

一、     缴费标准的调整:

各统筹地区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6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190元调整到22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46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标准不变)。

二、     补助标准

2016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420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承担108元,市县财政承担72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承担72元,市县财政承担48元)。

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为:城市三无人员补助220元/人;孤儿补助40元/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成年人补助50元/人,其他人员补助30元/人。

三、  相关事宜

         以上政策的调理是确保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政策衔接的保障措施,各统筹地区要统一调整并落实,扎实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工作,确保居民医保工作平衡运行。


                吉林省民政厅

                2016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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