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将纳入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

来源:汕头橄榄台作者:日期:2016-08-28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将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于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将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从2016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经鉴定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并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手续的参保人,从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自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享受待遇的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有效期满需继续享受相应待遇的参保人,须重新办理鉴定和备案手续。


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每月500元

髙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的 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每月500元,起付标准按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70%、城乡居民50%。起付标准、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余额在病种有效期内可以结转至当年12月31日,不跨年度结转。

参保人符合条件同时享受其他门诊特定病种(不含试点病种)待遇的、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不累加,按限额高的病种的规定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人如何申请享受高血压病门诊待遇
参保人申请享受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门诊待遇的,须由我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生进行病种鉴定,并在我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参保人未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常住异地,或参保人同时享受其他门诊待遇的,其就医管理仍按照《关于完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高血压病(合并心、肾器官损害)鉴定标准

参保人同时符合以下2项条件,经鉴定为髙血压病(合并心、 肾器官损害)特定病种的,纳入我市门诊特定病种支付范围:

一、持有近6个月以内正在使用抗高血压药物治疗的病史资料,或一年内在相关机构住院治疗高血压疾病的出院小结。

二、符七以下2项指征之一:

(—)左心室肥厚(超声心动图报告):左室后壁或室间隔 厚度>12mm;

(二)微量白蛋白尿>300mg/24h(正常参考值:30-300 mg/24h),或白蛋白/肌奸比值:男性之22mg/g,女性231mg/g, 并至少有超声或造影检査排除其它泌尿系统疾病。

以上相关检査项目应提供最近2年内的检验结果。

汕头橄榄台综合报道 转载请注明出处

橄榄小编/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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