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和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的医保支付标准,市人社局日前印发《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40号),通知规定自9月1日起,全市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统一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记者就该项政策专门走访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高钟生。
记者:高处您好,请您首先介绍一下此项政策出台的背景?
高钟生:今年以来,我市医改加大工作力度,在降低、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487号)、《关于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488号)、《关于规范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490号),以及《关于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相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津卫财务〔2016〕210号)。决定自7月1日起,本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销售药品,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7.5%差率作价销售,实际加成金额最高不超过37.5元,中药饮片仍按现行作价办法执行。同时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降低CT、核磁项目检查费。
上述政策的执行,一方面对取消“以药养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通过药品和医疗服务的结构平衡,保证医院收入水平不降低,患者负担和医保基金的支出不增加。但是,不在上述政策覆盖范围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是否要同步降低、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就成为民营定点医疗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为了保证不同性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更好的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40号),决定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记者:那么请问高处,统一执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具体包括那几个方面?
高钟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以药品零差率顺加7.5%作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一)》,执行全市统一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二是以药品零差率作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二)》,执行全市统一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三是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按照卫生计生和物价部门有关规定,为参保患者提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内相关诊疗服务项目及价格。价格高于本市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按照最高支付标准支付;低于本市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据实支付。
记者:也就是说以上的三点规定,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也应该执行?
高钟生:是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及其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但相关诊疗项目价格,应按照卫生计生和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应降低或取消药品加成,应同步降低医保药品价格,切实减轻老百姓的药品医疗负担。
记者:此次统一支付范围和最高支付标准,还有哪些补充性的规定呢?
高钟生:本市除基本医保外,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最高支付标准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也要参照执行。